13377232808
15916280852
【案例】
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人,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为专利权保护范围。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专利权人在无效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其中,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是将原权利要求2、6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之后修改而成,即原权利要求1无效,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前,飞行船公司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庭明确以修改前的原权利要求1作为其所主张的保护范围,而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已发生变更,飞行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其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即使权利人在起诉状中未予明确,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释明要求权利人进行明确。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参照该条规定,虽然权利人此前据以主张保护范围的某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是涉案专利还存在其他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特别是原权利要求经过修改,进一步限缩了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权利人再次明确其据以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的程序性权利,并在权利人重新明确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理。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之后,只要原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就应当依法向权利人飞行船公司释明,由权利人飞行船公司在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明确其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分析】
一项专利可以有一个权利要求,也可以有多个权利要求,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多个权利要求。只有一个权利要求的专利,一般是垃圾专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也可以选择多项权利要求作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此时,所选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选择多项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意义在于,假使有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那么还有其余的权利要求作为退一步的保护范围存在,这也是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所在。
专利权人应在庭审终结前确定据以主张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法院将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固定于庭审终结前,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但本案中,庭审后判决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则是出现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新情况,一审法院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即重新开庭,则专利权人仍有权重新选择权利要求,以被维持的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没有恢复法庭调查,程序错误。从反面来讲,一审法院未恢复法庭调查,则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未经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强调,不仅专利权人有重新选择权利要求的权利,如专利权人未明确重新选择的,法院还有释明的职责,如未释明的径行驳回起诉的,属程序不合法。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吉临路59号信德口岸商务中心1101-1104室
联系电话:13377232808(微信同号) 15916280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