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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新能源与珠海冠宇判赔4000万的专利被无效,无效决定存疑点
来源: | 作者:韦云毅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4-02 | 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ATL)起诉珠海冠宇侵犯“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芯加宽结构及其制作方法”专利权,该专利被国知局宣告无效。无效决定存疑点。

此案为宁德系公司与珠海冠宇公司的系列专利案之一。

一、基本案情

20227月,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TL)起诉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东莞新能源的“一种软包装锂离子电芯加宽结构及其制作方法”专利权,2023 7月,福州中院判决珠海冠宇侵权,赔偿4015万元。

2025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国知局的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依据是证据9+公知常识。

二、专利方案

软包装锂离子电芯由于生产工艺问题导致电芯宽度一致性较差,在用电芯组装电池(PACK)时,宽度较小的电芯很难在PACK中良好固定,现有的方法之一是将电芯装入固定尺寸的胶框中,电芯两侧与胶框之间的间隙用热熔胶固定。由于电芯宽度不一致,导致电芯两侧与胶框的间隙宽度也不一致,每次注入的热熔胶量不同,不适用于定量注入的自动化生产。

涉案专利的目的是改善电芯宽度的不一致性。

如下图所示,方案是在电芯主体侧面1的外侧设有折边2,用填充物3粘贴主体侧面1或折边2侧面,再翻折折边2使填充物3与主体侧面1和折边2侧面均紧贴,两折边2的间距即为新的电芯宽度,根据原电芯的不同宽度而设置不同的填充物厚度,使得不同的电芯的两折边2的间距具有一致性。

三、证据9方案

证据9公开了一种电化学装置(相当于电芯),包括外壳体3和封入外壳体3的电化学元件,外壳体3的两侧形成有折叠部6,折叠部6用粘合剂7粘接至外壳体3的侧面上作为加强部件。

如下图所示。

四、国知局认定

证据9的折叠部6、粘合剂7、外壳体3分别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折边2、填充物3、主体侧1

折叠部6通过粘合剂7粘合在外壳体3后,客观上增加了电芯宽度,且该宽度适配电化学装置的最大尺寸,因此证据9给出了通过粘合剂7在不超过电化学装置的最大尺寸的情况下增加电芯宽度的技术启示。

另外,双面胶、皱纹纸和杜邦胶纸进行粘贴是软包电池领域的常用粘贴方式,且客观上能起到对电池宽度进行价款的技术效果,本领域人员有动机选择双面胶、皱纹纸和杜邦胶纸常规尺寸填充材料作为填充物进行填充,是公知常识。

因此,相对于证据9+公知常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五、疑点

1.证据9的粘合剂是否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填充物?

粘合剂一般为液态,粘接时需对两个被粘接物体施加相向的压力,此时会将多余的液态粘合剂挤出,粘接剂固化后厚度极小,实际上达不到增加宽度的效果。证据9还记载,折叠部粘合后不超过电化学装置的最大尺寸,从而不降低电化学装置的体积能量密度,因此,粘合剂加上折叠部的厚度都不会增加宽度。

并且,粘接剂为液态,即使想用粘接剂增加宽度,但粘接剂无固定形态,因而无固定厚度,无法控制增加的宽度,因此,不会有人用粘接剂增加宽度。

证据9既未具有增宽宽度的效果,也未给出增加宽度的启示。

2.本领域人员有无动机选择双面胶、皱纹纸和杜邦胶纸常规尺寸作为填充物?

双面胶、皱纹纸和杜邦胶纸作为填充物可以电芯增加宽度,确实是公知常识,但通过增加宽度使电芯具有一致性宽度,却不是公知常识,而是该专利的发明点,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发现技术问题也具有创造性。

应当先有用填充物增加宽度改善一致性的动机,再有选用填充物材料的动机,证据9没有给出增加电芯宽度的启示,没有给出电芯宽度一致性的启示,可以说,证据9连使用填充物的动机都没有,那么选用双面胶、皱纹纸和杜邦胶纸作为填充物的动机就无从谈起。不能把后一步骤的常识,作为前一步骤的启示和动机。

3.填充物厚度与一致性

权利要求8记载有“将偏窄电芯按照宽度分类;根据电芯需要加宽的程度,将填充物(3)粘贴于封装折边(2)上”,即根据原电芯的不同宽度,选择不同厚度的填充物,使电芯宽度具有一致性。证据9没有任何关于一致性的启示,因此,关于选择填充物的不同厚度这一点,权利要求8是有创造性的。

对于上述疑点,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才能澄清了。国知局也不总是全对,只有坚持才有好结果。